公證處是干嘛的可以翻譯英文嗎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或者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是這樣規定的: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第十二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事務:
(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務;
(二)提存;
(三)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物品、文書;
(四)代寫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事務文書;
(五)提供公證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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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的效力
1.證據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 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2.強制執行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 1 款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3.法律行為生效要件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未經公證的事項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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